關于租賃合同裝飾裝修那些事兒 原創 黃小魚律師 黃小魚律師 2025年03月20日 22:16 廣東發表時間:2025-03-28 11:35 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尤其是一些家庭長期租住或者剛出社會的大學畢業生對獨居生活滿懷憧憬的時候,往往會對出租屋進行裝飾裝修,那么就會產生退租時如何處置這些裝飾裝修的問題。下面將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法律規定,并幫助大家理解應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這是關于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及處理規則的一般規定,以出租人是否同意作為分界線,明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出租人可以不認可該裝飾裝修行為,并且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該條款設定的前提是出租人同意+租賃合同無效,然后細分兩種情況,其一是未形成附合,其二是已經形成附合。附合是指是否已經與房屋融為一體、不可分割,比如對墻體重新刷漆就是形成附合,裝了一臺空調就是未形成附合。在前述情況之下,無論裝飾裝修是否已形成附合的,只要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均需承租人折價補償;不同意利用的,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九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前述條款是以出租人同意+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為前提,遵循意定優先原則,如當事人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由出租人自行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根據合同解除的過錯進行區分處理,如出租人存在過錯的, |